清 远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清环连州不罚〔2026〕5 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景汇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如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533EU124
地址:连州市九陂镇清远民族工业园兴园路南侧二期厂
房 A 幢第三层自编之二十四
我局自 2026 年 5 月 18 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
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投料车间堆放有弹性透明粒料、吹气料、液体丁腈,原料仓库堆放有杂色玩具商标料、吹气料等再生 PVC 塑料作为原辅材料。现场调阅检查当天生产配方表,生产原料包括透明粒料、丁腈等。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原辅材料未记载有透明粒料、吹气料、玩具商标料、丁腈,且环境影响报告书记载作为原辅材料的PVC 外观与性状为白色颗粒或粉末。你公司使用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不相符的生产原料(透明粒料、吹气料、玩具商标料、丁腈),存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连州景汇鑫科技有限公司 1.2 亿米 PVC 人造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P61-62 及批复、
《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清环连州调证通〔2026〕5 号)及送达回证、《关于协助提供相关材料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连州市税务局提供的一户式货物明细查询(纳税人名称:连州景汇鑫科技有限公司)表格、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记载不符的原辅料相关合同、发票、送货单、《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6〕21 号及送达回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文件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积极配合我局执法工作,并在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我局于 2026 年 8 月 19 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连州不罚告〔2026〕5 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引以为戒,确保类似环境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 18 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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